2018年7月17日 星期二

核釋合併存續或新設公司報廢或出口承受自消滅公司中古汽、機車並購買新車,適用減徵新車貨物稅規定

財政部於今(17)日核釋,公司依企業併購法進行合併,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報廢出口承受自合併消滅公司之中古汽、機車,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者,計算該條「登記滿1年」之規定時,應將該中古汽、機車於存續或新設公司及消滅公司名下登記期間合併計算。


財政部說明,為鼓勵車輛汰舊換新,以達節能減碳目的,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自105年1月8日起5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之出廠6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及出廠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之金額分別為汽車新臺幣(下同)5萬元,機車4千元。另依企業併購法第24條前段規定,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概括承受,鑑於存續或新設公司係概括承受消滅公司之權利義務,爰核釋存續或新設公司報廢或出口承受自消滅公司中古汽、機車並購買新車,適用減徵新車貨物稅規定。


該部提醒,依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產製廠商及進口人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之期限,倘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前6個月內購買新汽、機車者,以報廢日或出口日之次日起算;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後6個月內購買新汽、機車者,以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加蓋戳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或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所載發照日期之次日起算,於6個月內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提出,逾期不得申請退還。符合上開規定者,請儘速提出退稅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王科長漢良 02-23228139
財政部賦稅署 2018-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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