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2日 星期五

統一發票開立錯誤依規定辦理免驚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屢接獲營業人來電詢問,統一發票金額登打錯誤,已交付個人買受人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應如何處理?


該局說明,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錯誤,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其開立與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各聯錯誤處並已更正,且更正後買賣雙方確實依該實際交易資料申報,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免予處罰。因此,營業人統一發票金額登打錯誤,如已交付個人買受人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應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更正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即可予以免罰。但1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達3次以上,則不適用。


該局提醒,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因一時疏忽書寫錯誤,應收回作廢重開,如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應儘速依上述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發票開立錯誤免驚慌」宣導短片(https://youtu.be/fsrj01NfflY)


審查四科林審核員 06-229814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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