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可列報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扶養親屬之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
1.(申報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計算該稅額時,僅得減除分開計稅者之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
2.其每年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3.當年度如未列報財產交易所得,縱使有財產交易損失,也不得列報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
4.但如果發生財產交易損失年度,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供扣除,或財產交易所得小於財產交易損失,致不足扣除者,仍得於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張先生本年度無其他財產交易所得,縱使有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損失,也不得列報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但得於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發生財產交易損失,應妥為保存相關證明損失之文件憑證,俾供日後查核,以維護本身的權益。
岡山稽徵所 綜所稅股股長 莊永婕(07)6260123分機535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6-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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