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3日 星期二

2016-08-23:個人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出售,其交易所得應依土地、房屋各自之取得日及持有期間判斷適用新制或舊制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稅新制於105年1月1日起實施。個人如提供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出售,其交易所得應依土地房屋各自之取得日及持有期間判斷適用新制舊制課稅,說明如下:

(一)房屋、土地於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如果土地是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持有期間超過2年,該土地交易所得仍適用舊制規定,免徵所得稅,房屋如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該房屋適用新制課稅規定,得以土地持有期間認定房屋交易所得的適用稅率。

(二)土地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合建分得之房屋、土地均適用新制課稅規定,出售時以土地持有期間,認定房屋及土地交易所得所適用的稅率。

該局提醒,納稅人出售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得之房屋,如依上開規定認屬新制課稅範圍,應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日內填寫申報書,如有應納稅額應先繳納後,再檢附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所得稅。

審查二科 李股長 (02)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6-08-23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