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6日 星期二

2018-02-06:小港區山明路便當店氣爆,納稅人遭受財物損失,可申請租稅減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小港區山明路便當店氣爆,造成災情,國稅局小港稽徵所為避免受災戶因忙於善後,而忘記依限申請災害損失證明,已派員將申請書委請里長轉交受災戶,以便於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減免稅額。

該局說明,因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個人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如:如受災財物照片、原始取得憑證、保險公司鑑價損失資料或受損財物修復取得之統一發票或收據),以書面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或就近向災害發生地(財產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報備,由災害發生地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並核發災害損失證明。納稅義務人可憑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自107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惟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此外,災害損失受有賠償、保險理賠或救濟金部分,亦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申報列舉扣除。

營利事業部分,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拍照並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災害發生地(財產所在地)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部分,不得列為損費,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

營業稅部分:如屬小規模營業人,凡因受氣爆影響以致無法營業者,可申請扣除未能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予以查定營業稅。至於一般營業人之商品、原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製成品如有因氣爆而變質、損壞、毀滅及廢棄者,須於30日內報經轄區所屬國稅局查核屬實後,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予以認定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基於便民,有關小規模營業人因受氣爆影響營業之營業稅減免,該局小港稽徵所已主動派員勘查核實減免。

該局指出,有關個人災害損失相關書表,民眾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綜合所得稅/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自行下載及列印,如對災害損失有關稅捐減免之規定或報備方式有不明瞭的地方,除可就近向管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詢問外,還可以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查詢。

小港稽徵所 稽核 金立莉(07)8123746分機600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8-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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