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28日 星期三

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應附證明文件者,如不符規定,除不能退還溢付營業稅,尚應補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外銷貨物適用零稅率,如係委由郵政機構或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快遞業者出口者,其離岸價格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應檢附郵政機構或快遞業者掣發之執據影本;其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5萬元,應報經海關出口,惟免檢附證明文件。


該局舉例說明,營業人甲申報之零稅率案件,申報適用非經海關出口金額300,000元,當期應退稅額15,000元,經審核所檢附之證明文件發現有2筆委託快遞業者出口金額計150,000元,每筆離岸價格均超過新臺幣5萬元,又未報經海關出口,所檢附之證明文件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款規定不符,除無法適用零稅率退還溢付稅額外,尚應按5%課徵營業稅


以上如有任何稅務上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中區國稅局 彰化分局 銷售稅課 許孟書 (04)7274325轉30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8-02-28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