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網路賣家透過網路銷售貨物、勞務,每月銷售貨物金額如已達8萬元,銷售勞務金額已達4萬元,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網路銷售業者從事網路交易雖無實體店面,但每月銷售額達起徵點者仍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爾來該局接獲通報某網路賣家經營網路交易事業,其於交易網站刊登販售電玩遊戲之虛擬寶物及代打指定內容或代客練功等勞務,涉嫌未報繳營業稅。經查核發現,該網路賣家未辦理營業登記,105年在網路平臺銷售前揭勞務金額高達約1,600萬元,補稅加罰鍰合計約140萬元。
國稅局呼籲,網路賣家若有上述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逃漏稅捐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補辦營業登記並補報補繳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法務一科 謝稽核 06-229806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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