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8日 星期五

利潤匯台-牽動彼岸租稅優惠

大陸加強移轉訂價查核力道,在大陸設立子公司,如利用收取研發權利金方式將剩餘利潤匯回台灣,可能會影響大陸子公司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失去在大陸的企業所得稅租稅優惠。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KPMG台灣所)昨(17)日舉辦「大陸移轉訂價合規和籌劃」研討會,KPMG中國所會計師廖雅芸表示,近年大陸國稅總局不斷推出各種移轉訂價法規管理企業移轉訂價,查核力道擴大,去年移轉訂價補稅總額高達人民幣26億元(折合新台幣116億元)。

廖雅芸指出,許多在大陸設廠進行後端研發的台商都被大陸稅局調查,衍生許多問題。常見台灣母公司在大陸設立子公司,進行生產製造與後端研發,為避免太多剩餘利潤留在大陸,台灣母公司通常以向子公司收取服務費銷售佣金研發權利金的方式,來符合移轉訂價規定。

廖雅芸說,如果大陸子公司曾申請「高新技術企業」企業所得稅法租稅優惠,就須注意支付母公司研發權利金,是否會讓稅務機關否認子公司的研發行為,駁回高新企業的資格。

廖雅芸指出,大陸各省對高新企業的審核認定標準不一致,建議台商可事先向中國國家稅務總局提出事先審核,並明確解釋與台灣母公司之間關係,以防事後被取消稅務優惠。

KPMG中國所會計師池澄表示,由於台灣和大陸間沒有租稅協定雙邊預先訂價協議,台商若被大陸當局調查後補稅,可能帶來雙重課稅的問題,也會增加稅務成本。

池澄建議,企業可考慮同時向兩地稅局分別申請兩個單邊預先訂價協議,將對方稅局可能提出的限制放進協定,成為協定前提假設,讓兩個單邊預先訂價協議運作整合為一。

【2011/02/1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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