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1日 星期一

公司依法清算終結其未獲分配之欠稅得予註銷

主旨:本部79/10/27台財稅第790321383號函係針對公司解散清算,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經依法聲請宣告破產,法院以該公司已無財產,認無宣告破產之理由而裁定駁回,清算人並已踐行法定清算程序之案件所為之解釋。

說明:本部79/10/27台財稅第790321383號函釋示,××企業有限公司如經依法清算完結後,經向法院聲報並辦理清算終結登記(編者註:現行法並無辦理清算終結登記),法人人格已消滅,其未獲分配之欠稅得予註銷;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5條第5款規定,准予解除負責人出境限制。該函所指××企業有限公司,依台北市國稅局函報,於解散清算時,其清算人已依公司法第89條規定聲請宣告破產,經法院調查認定該公司已無財產,破產財團不能構成,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而駁回其宣告破產之聲請,清算人踐行法定清算程序後,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向法院辦理終結之登記,本部乃據以核釋其未獲分配之欠稅得予註銷。並非指營利事業資產不足清償債務者,可逕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及為清算終結登記,而免依破產程序辦理。為免誤解,特函補充說明。

財政部80/02/21台財稅第8012417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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