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8日 星期五

已過世股東獲配盈餘-股利憑單應填繼承人

屏東市某公司會計林小姐來電詢問:該公司於98年度5月31日分配97年度盈餘予股東,惟其中有位股東A先生於98年3月15日死亡,有關該股東所獲配盈餘,應如何申報股利憑單?係以原股東或以該股東繼承人為所得人?

南區國稅局屏東縣分局答覆: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所生之孳息係屬繼承人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惟在繼承人辦理遺產分割交付遺贈,可暫免填發憑單,俟其依法辦妥遺產分割或交付遺贈時,再按實際繼承人受遺贈人填發憑單,併入遺產孳息過戶或領取年度所得,依法徵免所得稅。所以該公司股東A先生所獲配盈餘,該公司可暫免填發股利憑單,待繼承人辦妥遺產分割後,再就實際繼承人填發股利憑單,併入繼承人領取年度之所得徵免所得稅。

【2011/02/1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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