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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台北訊】台南市仁德區陳小姐問:公司10月時進口貨物,海關先放行至11月才繳稅,以何期別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扣抵?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營業人進口貨物如屬「先放後稅」案件,因繳納稅費日期在海關驗收日期後,產生放行日期與稅費繳納日期所屬月(期)別不一致情形,有關進口貨物營業稅申報,依財政部規定,應按稅費繳納日期所屬月份申報。營業人如提前於放行日期之期別申報扣抵,因非屬當期應申報進項憑證,稽徵機關將於收件審查時予以退件。【2011/02/1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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