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8日 星期五

公司組織有9項費用或支出不得認列為研究發展支出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99年1月1日施行之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5條規定:「下列費用或支出,不得認列為研究發展支出:

一、研究發展單位之行政管理支出

二、例行性之資料蒐集相關支出;

三、例行性檢驗之支出;

四、研發人員教育訓練費用之支出;

五、例行性開發市場業務之支出;

六、為確定顧客之接受度,從事試製所須耗用原料、材料之支出;

七、市場研究、市場測試、消費性測試、廣告費用或品牌研究支出;

八、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差旅費、保險費及膳雜費;

九、因銷售行為所支出之認證測試費用。」

公司組織於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起為促進產業創新,投資於研究發展支出中有上述9項費用或支出不得認列,公司應於結算申報時自行檢視,以免俟後經國稅局剔除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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