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16日 星期三

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售分得之房屋直接登記子女名義應課贈與稅

提供土地與建商合作興建房屋,如果將分得之房屋直接登記給子女,要不要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地主提供土地與建商合作興建房屋,常常為了避免將來過戶給子女須繳納大筆贈與稅,於是將應分得之房屋,直接以子女名義登記為起造人,並於取得使用執照後登記所有權。事實上,地主提供土地參與合建所分得之房屋應歸屬地主所有,地主將取得之房屋直接以子女名義為起造人,並據以取得所有權,即是地主將所有之房屋贈與給子女,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表示:地主與建商合作興建房屋,如將所分得之房屋以二親等內親屬名義起造登記,應以取得使用執照日為贈與行為發生日,並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若未申報遭查獲者,屆時除了補稅外,可能還要遭受罰鍰處分,不可不慎。

審查二科 許股長 06-223111轉8041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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