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4日 星期四

遭禁止處分之不動產價值,如何認定!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近日收到國稅局就其土地、房屋為禁止移轉處分之公文,何以遭禁止處分之財產價值大於滯欠之稅捐?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而財產價值之計算,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土地係按公告現值加4成建物按房屋現值加2成計價,但須扣除已設定抵押權之金額。因此,如名下不動產已設定抵押權之金額遠大於不動產價值,將有可能全數遭禁止移轉之處分。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某君欠繳綜合所得稅30萬餘元,已逾限繳期限仍未繳納,此時國稅局查得其名下有一筆公告現值300萬餘元之土地及評定現值55萬元之房屋,因該筆土地及房屋已向銀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500萬元,則在計算該禁止處分之不動產價值時,扣除最高限額抵押權後,已無餘額,國稅局將就其土地、房屋之全部為禁止處分。

該局呼籲,接獲稅捐繳款書應如期繳納,以免財產遭禁止處分,影響自身權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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