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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表示:依財政部79年4月18日台財稅第790625021號函釋,專營投資證券業務之營業人,出售股票及所取得之股利收入,依法既准免徵營業稅並得免開立統一發票,其每月之銷售額,應准免予申報,以資簡化。但其取得之進項憑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應不得申請退還。故專營投資證券業務者其銷售額准免申報;其取得之進項稅額不得退還。岡山稽徵所 稅務員 王雅芳(07)6260123分機5459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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