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0日 星期一

2017-02-20:外籍人士來臺提供勞務之報酬依法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外國工程公司來臺支援的工程團隊,如屬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已滿90天者,其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不論該項報酬是否由國外雇主支付,均應課徵綜合所得稅。為了提升交通便捷性,越來越多的交通建設刻正興建中。某些交通建設著實為臺灣帶來巨大經濟效益。而外國公司為了提供服務,經常派工程團隊到臺灣支援。然而,派至臺灣從事支援的工程團隊必須留意我國稅法規定。外籍人士只要於一課稅年度在我國境內居留滿90天,其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報酬,即應課徵我國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特別提醒,外籍人士應於離境前,攜帶護照居留證正本向居留證所載居留地稽徵機關辦理所得稅申報。 如有任何疑義,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李哲豪 04-23051111轉223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7-02-20


外僑綜合所得稅與居留期間的關係

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外僑,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法繳納綜合所得稅。外僑因在華居留期間之久暫不同,分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非居住者)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其納稅方式亦有不同,茲說明如下: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1. 同一課稅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內,在華居留不超過90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扣繳率(請見十五項)就源扣繳,無庸申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於離境前依規定之扣繳率辦理申報納稅。

2. 同一課稅年度內,在華居留合計超過90天未滿183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其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包括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應於離境前依規定之扣繳率辦理申報納稅。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同一課稅年度內,在華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即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將該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等總計,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依累進稅率(請見第十四項)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105/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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