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5日 星期四

2014-09-25: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者,以債務發生於國內為限

(大里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若要主張被繼承人死亡前有未償債務,必須負舉證責任,且債務必須是發生於中華民國境內,否則不能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若被繼承人死亡前有未償債務且具有確實證明者,亦可以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但依同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只能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之債務,始得扣除。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大屯稽徵所 譚明秀 04-24852934轉12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4/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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