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5日 星期四

2014-09-25:稅捐稽徵機關稅單可以寄存郵局以為送達,雖未於郵局通知期限內領取,仍已發生送達效果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稽徵機關之文書無法於應送達處所會晤應受送達人,或付予應受送達人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時,得寄存送達地之郵政機關為送達。如係寄存於送達地之郵局,並由郵務人員將製作送達通知書2份,將1份黏貼於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該寄存之日即為收受送達之日期,即已生送達效果。

該轄納稅人甲君,因10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扶養其他親屬遭該所剔除,核定補徵稅額5萬餘元,俟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傳繳通知書後親至該所查詢,經查甲君住居所無人簽收且就業處所拒收稅單,只能再對住居所為送達,於103年4月12日寄存送達。甲君主張在外工作,致無法前往郵局領取郵件,未收到稅單,不應加收滯納金等語。本件送達程序並無不合法,甲君主張並不可採,欠稅人若是拒不繳納,行政執行署將對其每月薪資債權扣取一定比例之金額,亦會對其銀行存款、股票等動產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該所呼籲,納稅義務人務必留意郵政機關之郵件送達通知書,如未領取稅單並依限繳納者,滯納期滿後,該欠稅將會被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除追繳本稅外,尚須加徵滯納金、滯納利息及行政執行費用。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財 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大智稽徵所服務管理股 蔡秀娟 04-22612821分機50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4/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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