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25日 星期四

2014-09-25:以農業用地抵繳遺產稅者,得申請採分割或共有方式 退還與溢抵稅額價值相當之土地

(苗栗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89年1月26日修正前農業發展條例第30條第1項前段規定,農業用地不得分割及移轉為共有。因此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農業用地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如有溢抵情形,僅得整筆土地登記為國有,其溢抵稅額部分需俟抵稅土地處分後按比例退還價款或同意捐贈國庫,但是89年1月26日修正公布上開法條後,農業用地已無不得辦理分割及移轉共有之限制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有以農業用地抵繳遺產稅並已登記為國有之案件,倘尚有溢抵稅額,請主動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申請選擇分割或共有方式退還與溢抵稅額價值相當之土地,俾維護自身權益。

以上說明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營所遺贈稅課 黃麗紋 037-320063轉10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4/9/25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