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2日 星期五

2013-11-22:營利事業將自身產品或商品作為樣品贈送者,應提供哪些資料始得認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樣品費時,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8條第2項第7款規定,贈送樣品應取得受贈人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但贈送國外廠商者,應取得運寄之證明文件及清單,憑以認定。

該局於查核某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其帳上有將自身產製品(或商品)轉為樣品費項下列報。惟該公司僅提示內部產品出庫紀錄表未能提供受贈廠商出具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致該貨物出庫後無法證明為贈送樣品使用,與前揭查核準則規定不符,遭剔除補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有將自身產製品(或商品)轉為贈送樣品情事者,應依規定取具合法證明文件,以利日後稽徵機關查核。營利事業如對申報有不明瞭地方,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規定,服務人員將全力提供協助。

審查一科 徐審核員 03-3396789 轉 137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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