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離鄉在外求學、工作的遊子們,記得妥善保留支付租金的相關單據,以利來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以列舉扣除。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的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所支付的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12萬元為限,但申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申報採列舉扣除額時要附上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的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的收據、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另若非設籍該承租地址,需附上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的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
審查二科 稅務員 徐淑容 (07)7256600轉7258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3/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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