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2日 星期三

個人出售房地已依法申報房地合一稅,為何仍接到通知需要辦理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該局最近曾接獲轄區納稅義務人陳先生來電詢問,本人將所購買之房屋土地出售,已依法申報房地合一稅,為何仍要前去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


該局表示,係因本局查獲陳先生出售名下多筆房地,且於某地設有招牌僱用員工處理出售房地事宜,已符合營業稅法需辦理稅籍登記並繳納營業稅之條件,依財政部解釋函令規定,對於個人購屋出售或將原持有房地出售,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亦包含設置網站加入拍賣網站等)。


(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稅籍登記)。


(三)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


(四)具有經常性持續性銷售房屋行為,但房屋取得後逾6年始銷售,或建屋前土地持有10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上開情形,即應辦理稅籍登記並申報繳納營業稅,以免事後遭國稅局查獲補稅處罰。


另外,符合上述條件且已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若已用個人名義申報房地合一稅者,請向當初申報房地合一稅所屬稽徵機關辦理撤銷,並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岡山稽徵所 謝昆忠主任 (07)6270835
撰稿人:林育聖 (07)6260123 分機5484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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