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6日 星期二

2017-06-06:注意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項目有限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規定申請投資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列報符合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樣品費僅限專供研究發展單位研究用才可。另非屬上述之費用,例如文具用品運費旅費保險費修繕費服務費……等,則不屬於研究發展投資抵減支出之適用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查核甲公司104年度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相關資料時,發現其列報之消耗性器材、原料、材料及樣品支出金額,包括多筆委外分析服務支出,因委外服務費用非屬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所定得列報支出項目,而遭該局剔除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符合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相關支出時,除應注意支出適用之範圍外,並須能與研究計畫及紀錄或報告相勾稽。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華股長 (03)3396789轉135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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