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9日 星期一

2017-06-19:包作業不得以工程款抵付罰款為由而免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包作業不得工程款抵付罰款為由而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所謂包作業係指承包土木建築工程水電煤氣裝置工程建築物之油漆粉刷工程,而以自備之材料或由出包人作價供售材料施工者之營業,包括營造業建築業土木包作業路面舖設業鑿井業水電工程業油漆承包業等。包作業承包工程,其開立統一發票之時限,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應依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時開立。

該局進一步表示,包作業於承攬工程時應與出包人訂定工程合約,並載明每期應收價款,且按合約每期應收價款時點及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尚不得因出包人延遲支付扣減逾期罰款不給付工程款而延遲、短開或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承攬乙公司營建工程,甲公司因工程延宕未能如期完工,乙公司依契約以工程尾款抵付逾期罰款,甲公司仍應依規定時限及契約所載該期應收價款開立統一發票,不得主張以減除罰款後之金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包作業者倘有不符規定時限開立發票或漏開發票,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遭補稅處罰。  

審查四科 林股長 (02)2311-3711分機251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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