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1日 星期五

2017-04-21:獨資商號之災害損失,不得作為資本主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項目

臺南某公司會計林小姐來電詢問,獨資商號之資產於105年度因地震造成災害損失得否作為資本主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列舉扣除項目?

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資本主投入供獨資商號營運使用之資產,若遭受不可抗力之災害,依規定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認定之災害損失,只可列為該商號當年度損失,計算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不能作為獨資資本主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列舉扣除項目。

國稅局舉例說明,某獨資A商號於105年度因地震造成機器設備損壞,經報請國稅局核認災害損失為新臺幣10萬元,A商號辦理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列報該筆災害損失10萬元計算其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並依該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申報A商號資本主甲君105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營利所得。國稅局再次提醒,該災害損失10萬元是屬A商號當年度損失,並非屬資本主甲君105年度之災害損失,故須注意的是不能作為甲君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舉扣除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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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規劃科 黃股長 06-2223111分機801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7-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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