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5日 星期六

2017-04-15:消費者依據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申請退還貨物稅,是否需要併入所得課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產製廠商進口人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新車貨物稅時,產製廠商進口人取得稽徵機關核退定額之貨物稅轉交與消費者,屬代收代付性質,無取具銷貨折讓單問題;若收付間無差額,亦不生所得課稅問題。

該局進一步說明,消費者領取之貨物稅退稅款,核屬政府補助性質,若消費者為


1.個人時,係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並以收入之100%認列成本及必要費用,扣繳義務人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若消費者為


2.營利事業時,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民眾如要查詢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進度,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定額減徵新車貨物稅作業專區/消費者進度查詢(http://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214W)。

審查三科 蘇股長 (03)3396789轉147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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