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7日 星期五

2017-10-27:外國營利事業得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我國與日本加拿大波蘭簽署之全面性租稅協定已於最近一年間陸續生效,並於106年1月1日開始適用,締約國之外國營利事業如有取自在我國境內之營業利潤欲申請依租稅協定之規定減免所得稅者,可備妥相關文件,向給付人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減免所得稅。

該局說明,締約國之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從事營業項目之營業行為所獲取之營業利潤應課徵所得稅,但依租稅協定約定有關營業利潤應減免所得稅者,應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13條之規定,檢附


1.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


2.在我國境內無常設機構未經由我國境內之常設機構從事營業之相關證明文件


3.所得相關證明文件,向給付人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減免所得稅。

該局強調,締約國之外國營利事業取自我國境內之營業利潤欲申請適用租稅協定減免所得稅者,應確實審視是否符合營業利潤免稅之要件,若符合相關條件,可備妥申請書,並檢附合約書(含中文譯本)影本、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所得相關證明文件及4.授權書正本等,向給付人所轄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相關申請書表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t.gov.tw/服務園地/主題類/稅務專區/租稅協定)下載。。

審查一科 林股長 (02)2311-3711分機130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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