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2日 星期四

2017-10-12:未向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補習班請儘速辦理立案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未立案補習班請儘速向教育主管機關辦理立案程序,並誠實申報所得,以免遭補徵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相關罰鍰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106年7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600596370號令規定,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法核准設立辦理短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及未向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補習班,其所收取之補習費收入,自107年1月1日起應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補充說明,依據現行稅法相關規定,公司附設之補習班,其補習費收入係併入該公司合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個人經營之補習班之盈餘則無論立案與否,均屬負責人或合夥人之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惟依前揭令釋規定,自107年起,未立案之補習班,其收取之補習費收入


1.應課徵營業稅


2.並依相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3.個人或合夥人獲配上開盈餘則屬個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表示,為使補習班業者瞭解稅法相關規定,該局將於106年10月底前針對未立案補習班,或已經營補習班業務之公司舉辦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綜合所得稅相關法規及實務講習,另於106年11月底前積極以發函實地查訪方式查明補習班實際情形,並輔導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及申報事宜,以減少徵納雙方爭議。

該局提醒,目前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補習班,除公司附設之補習班於107年以後須課徵營業稅外,其餘個人經營之補習班仍維持課徵綜合所得稅,免申報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並未影響其租稅負擔。補習班之立案資訊均在教育主管機關網站公告,一般民眾可輕易查得,未立案之業者切勿心存僥倖,應儘速向所在地教育主管機關辦理立案登記,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審查二科 唐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2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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