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有民眾向國稅局詢問,二親等以內親屬間(如兄弟姊妹)財產之買賣應否辦理贈與稅申報及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由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應以贈與論,依規定課徵贈與稅;因此,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仍應填寫贈與稅申報書辦理贈與稅申報,惟如能
1.檢附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
2.且所支付的價款不是由出賣人借給買受人或是由出賣人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則可認定為買賣屬實,
3.且約定之價款查無顯著不相當情事時,免課贈與稅。至於如何判斷買賣雙方是否具有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該局指出,二親等以內之親屬包括血親及姻親。血親或姻親之認定,請參照民法第967條或第969條規定。
該局呼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相關申報書表已置於該局網站(https://www.ntbt.gov.tw/etwmain)供民眾依需求自行下載使用。
審查二科贈與稅股 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7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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