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3日 星期五

2017-10-13:營利事業隨銷貨附贈禮券之相對應收入,若列遞延收入,將遭補稅及裁罰

近來各百貨公司為吸引民眾消費,紛紛使出各種誘因,如滿千送百附贈禮券等促銷活動,稅務上規定,該附贈禮券之相對應收入,是不得遞延的,否則,將遭補稅及裁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3規定:「營利事業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隨銷售附贈禮券獎勵積點保固服務等,該附贈部分相對應之收入應於銷售時認列,不得遞延。」該局進一步提出說明,銷售貨物及所附贈禮券是一筆交易,其附贈禮券部分的收入,於銷售時即已實現,不得遞延。日後客戶以附贈禮券兌換商品時,營利事業給予客戶銷貨折讓性質,應列為兌換商品當年度之銷貨折讓處理。

國稅局再度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特別留意此項稅務上規定的收入列報,以免漏報而遭受補稅及裁罰。

綜合規劃科 蔡審核 06-2223111-8055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7-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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