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7日 星期五

2017-10-27:被繼承人如僅遺有車輛,繼承人仍應辦理遺產稅申報及繼承登記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縱然只有汽、機車,納稅義務人仍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次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該局發現,被繼承人名下的汽、機車,因生前借予他人使用或閒置,死亡時又無其他財產,繼承人因而疏忽未辦理遺產稅申報,該汽、機車即未能在所有人死亡後1年內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繼承過戶登記,以致車輛牌照遭註銷,影響繼承人使用車輛行駛道路的權利。

該局進一步說明,遺產稅申報時除應檢附被繼承人死亡除戶資料(如死亡診斷證明書或載有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等)及各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如身分證、戶口名簿、護照或在臺居留證影本等)外,就所遺車輛,應檢附汽、機車行照影本車籍資料等證明文件。俟取得國稅局核發的遺產稅完稅、免稅或不計入遺產總額等相關證明後,即可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車輛的繼承登記

國稅局提醒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有不瞭解之稅捐法令規定,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審查二科 胡股長 06-2223111分機804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7-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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