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6日 星期四

2017-10-26:千萬不要讓權利睡著了!記得要取具形式實質相符之證明文件,才能確保享有外銷勞務零稅率的權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鼓勵外銷、賺取外匯、促進對外貿易以及增加國際貿易的競爭能力,我國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7條明訂零稅率適用範圍,這樣的租稅效果,在實務上也不斷發揮效力。近年來就有許多跨國企業,考量台灣有許多優秀人才且薪資費用較其他國家相對偏低,紛紛來台成立研發中心,並將研發成果送回國外使用。透過這樣的安排,在台灣研發中心取得之外匯收入,其營業稅即可適用零稅率。

該局指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應依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課徵營業稅;如有外銷勞務者,則可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適用零稅率。惟營業人欲主張外銷勞務適用零稅率者,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規定,取得外匯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取得外匯未經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因此,倘未檢附上開文件,縱使營業人確實有外銷勞務之事實,亦不得依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主張適用零稅率。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經人檢舉其員工薪水入帳分為新臺幣及美金兩種,其中美金薪資是由國外A公司直接匯入甲公司員工之帳戶,甲公司員工薪資所得應來自甲公司,怎會是由A公司支付?經甲公司負責人說明,其與A公司簽訂技術服務合約書,約定由甲公司負責開發軟體產品供A公司於美國地區之貨物承攬及物流業者使用,A公司則支付技術服務費及營運周轉資金予甲公司;另雙方以口頭約定由A公司支付甲公司負責軟體開發員工薪資之1/2。經進一步審查該技術服務合約書內容,係由甲公司向A公司承攬開發軟體專案,並且雇用員工提供技術勞務,A公司支付甲公司負責軟體開發員工薪資之1/2部分,應甲公司承攬外銷勞務之報酬,惟甲公司並未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規定,就外銷勞務報酬部分取得外匯收入憑證,核與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零稅率規定不符,該外銷勞務銷售額不能適用零稅率,應稅銷售額,應按5%課徵營業稅。該局除按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稅率,核定補徵短繳之營業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裁處1倍罰鍰。

該局呼籲,零稅率雖旨在鼓勵外銷,惟涉及租稅給付利益及其應納營業稅之減免與否,影響國家稅收甚鉅,應由營業人檢附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如營業人未檢附,或檢附文件不符,即難認有零稅率之適用,應按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稅率課徵營業稅。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稅款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倘有其他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三科 邱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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