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日 星期一

2017-10-02:非屬營利事業負擔之原物料不得列報成本

營利事業製造商品,其耗用於生產供出售產品的原料、物料之成本,均可計入其產品之製造成本,惟非屬營利事業所應負擔之原、物料,則不得列報

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轄區內某甲遊覽車製造商,其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生產一批遊覽車,經國稅局查核發現,依買方公司與甲遊覽車製造商簽訂之買賣契約書所載,該批遊覽車之輪胎係由買方提供給賣方(遊覽車製造商)組裝,並未實際負擔該輪胎成本,惟該遊覽車製造商於結算申報時,仍於直接原料明細表中,列報該批遊覽車之輪胎成本,導致虛增當期營業成本400餘萬元;經重新計算原、物料耗用情形,剔除該批非屬製造商應負擔之成本,除補繳稅款外並依規定裁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申報當期投入生產產品之原、物料數量及成本,應依照產品實際生產情形計算,不屬於營利事業負擔之營業成本費用,依法不得申報;如有虛增成本費用之情事,應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額,以免受罰。

法務一科 蔡稽核 06-229806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7-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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