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30日 星期一

2017-10-30:因贈與而取得有價證券,非屬買賣行為,依法不必繳納證券交易稅,但仍應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常有民眾因贈與取得有價證券,卻誤繳證券交易稅,嗣後再申請退稅,增加徵納雙方的困擾。

該局說明,民眾因贈與而取得有價證券,非屬買賣行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不必繳納證券交易稅,但仍應依法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並持國稅局核發之相關證明書,向股票發行公司辦理移轉登記。

該局呼籲,納稅人究竟應報繳贈與稅或證券交易稅,需依法律行為事實認定,不得任意選擇稅目申報繳納。民眾如以股票贈與他人時,應依法申報贈與稅,千萬不可因證券交易稅之稅率較低,而自行選擇報繳證券交易稅,否則經查獲涉及違章漏稅者,仍需依法補稅處罰。民眾如對相關規定有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審查三科 蘇股長 (03)3396789轉147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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