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撫慰金外),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故遺產稅申報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應就被繼承人及生存配偶之財產及債務明細填報請求權計算表,並檢附註記結婚日期之戶籍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
該局查核被繼承人王君遺產稅案件,其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並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該局發現其生存配偶長年旅居日本,申報個人財產及債務為零元,未合常理,經通知說明因無法合理交代而主動放棄該項請求權。
該局提醒生存配偶主張該項請求權時,應如實申報個人之剩餘財產及債務明細資料供審查,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綜合規劃科 審核員 林桂英(07)7256600 分機:770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7-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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