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6日 星期四

2017-10-26: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及耐用年限變更,無須申請稽徵機關核准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106年1月3日修正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2款規定,營利事業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對不同種類之固定資產,得依照所得稅法第51條規定採用不同方法提列折舊,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折舊方法耐用年數變更無須申請稽徵機關核准。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之採用或變更,為會計原則之變更所得稅法第51條第1項已於98年5月27日修正刪除事前申請稽徵機關核准之規定,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變更事項,則屬會計估計變動,為配合母法修正與基於稽徵行政簡化便民之目的,爰於106年1月3日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2款規定耐用年數之變更,無須申請稽徵機關核准。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不明瞭之處,請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李股長 (03)3396789轉134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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