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3日 星期五

2017-03-03:納稅義務人利用他人名義分散所得,該分散所得及相對之扣繳或可扣抵稅額均屬分散人所有,將一併轉正歸戶,並補稅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利用他人名義分散所得,該分散所得及相對之扣繳或可扣抵稅額均屬分散人所有,將一併轉正歸戶,並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隨著投資理財管道之多元化,部分投資人因理財有方獲利甚豐,乃借用他人名義分散個人所得,藉以規避逃漏個人稅負;類此案件,如經查獲,該等分散所得除將轉正至分散人名下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擅於投資,並以5名親友名義持有A公司股票,經國稅局查獲A公司每年發放之現金股利存入該5名出名人帳戶後,出名人均擇日再提領現金交付甲君;案經該局核認甲君101及102年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票,藉以分散個人股利所得各計651萬元及662萬元(可扣抵稅額各計118萬元及120萬元)。該局並依實質課稅原則,將該分散所得及相對之扣繳或可扣抵稅額一併轉正歸戶甲君,另扣除及加計各出名人溢繳及溢退之稅額後,核認甲君101及102年度應補稅額各為144萬元及164萬元,並予以處罰。


該局呼籲,民眾勿利用親友等他人名義從事各項投資,藉以分散所得規避稅捐,否則一經查獲將遭補稅處罰,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三科 簡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73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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