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9日 星期三

2017-03-29:營利事業帳簿憑證保存期限之認定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商業會計法第38條規定,各項會計帳簿及憑證,除應永久保存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外,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屬會計憑證,至少保存5年;屬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至少保存10年

另依經濟部77年10月22日商第32399號函規定,所稱「年度決算程序終了」,係指年度終了時,公司應依公司法第228條230條規定,將各項會計報表送請監察人查核,並經股東會承認後,方始完成決算之程序。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4年度財務報表已送請監察人查核,並於105年5月30日經股東會承認,其104年度各項會計憑證之保存期間5年,開始起算日為105年5月31日,屆滿日為110年5月30日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在會計憑證、帳簿及財務報表保存法定期限內,應負責保存相關憑證等文據,避免因未依法保存帳簿憑證遭處罰。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請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陳股長 (03)3396789轉1340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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