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4日 星期六

屬跨國企業集團成員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者,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年內送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因應國際移轉訂價發展趨勢,財政部參酌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以下簡稱OECD)發布「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BEPS)行動計畫13「移轉訂價文據及國別報告」之成果報告,於106年11月13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部分條文,並於同(106)年12月13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604700690號令訂定免送交集團主檔報告(Master File)及免送交國別報告(Country-by-Country Report)之標準,並自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


該局說明,「集團主檔報告」部分,OECD成果報告建議由各國自行規範免送交標準,財政部經參酌鄰近國家或地區之規範並衡酌我國企業規模,訂定免送交集團主檔報告」之標準,其規定如下:
、屬跨國企業集團成員之我國境內營利事業,其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未達新臺幣30億元,或全年跨境受控交易總額未達新臺幣15億元。所稱全年跨境受控交易總額,指我國境內營利事業成員與我國境外其他成員間所從事之受控交易總額,不分交易類型,其交易所涉我國境內營利事業之收入或支出,以絕對金額相加之全年總額。


、跨國企業集團在我國境內有2個以上營利事業成員者,依個別成員分別適用上開規定;其有2個以上營利事業成員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者,得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1條之1序文後段規定指定其中1個營利事業成員送交。


「國別報告」部分,財政部依前開OECD成果報告提出全球一致性避風港門檻,以7.5億歐元換算等值新臺幣之金額,訂定免送交國別報告」之避風港標準,其規定如下:
、我國營利事業屬跨國企業集團最終母公司(Ultimate Parent Entity,以下簡稱UPE),該集團前一年度合併收入總額未達新臺幣270億元。


、我國營利事業所屬跨國企業集團之UPE在我國境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UPE居住地國(或地區)定有申報國別報告之法令規定,且該集團符合該居住地國(或地區)依上開OECD成果報告訂定之免送交國別報告標準。


(二) UPE居住地國(或地區)未定有申報國別報告之法令規定,經該集團指定其他成員代理最終母公司(Surrogate Parent Entity,以下簡稱SPE)送交國別報告,且符合該SPE居住地國(或地區)依前開OECD成果報告訂定之免送交國別報告標準。


(三) UPE居住地國(或地區)未定有申報國別報告之法令規定,且未指定集團其他成員為SPE,符合我國所定免送交國別報告標準。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不符合上開避風港標準者,於今(107)年5月辦理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應揭露關係人交易資料及跨國企業集團相關資訊外,應備妥集團主檔報告,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1年內(即107年12月31日止)將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送交所轄稽徵機關。符合應送交集團主檔報告及國別報告之營利事業,應留意送交期限,以免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永薇(04)23051111轉716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8-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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