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0日 星期五

顯示器與調諧器併同安裝銷售,小心誤踩貨物稅徵免紅線

近來發現有賣場將彩色顯示器電視調諧器併同陳列販售,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為避免產製廠商進口商裝配或銷售商誤漏報貨物稅,再次申明:有關彩色顯示器電視調諧器併同陳列販售是否須課徵貨物稅,應以有無「併同」產製、進口、安裝或銷售作判斷。


該局表示:按貨物稅條例規定的彩色電視機,須同時具備彩色顯示器電視調諧器二大主要部分,因此如單獨產製進口這2項產品,不須課徵貨物稅;但如將該2項產品併同出廠進口時,則認定所產製或進口者為彩色電視機,屬貨物稅課稅標的。至於彩色顯示器及電視調諧器在出廠或進口後,才由裝配銷售廠商再行安裝或改裝為彩色電視機者,該裝配或銷售廠商應依貨物稅條例規定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按整台彩色電視機的銷售價格計算完稅價格報繳貨物稅


該局進一步提醒,各產製、進口、裝配或銷售商如有將彩色顯示器及電視調諧器併同出廠、進口、安裝或改裝為彩色電視機情形,凡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的案件,自行補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得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審查三科 陳妍伶科長 (07)7161047
撰稿人:梁博勛 (07)7256600 分機861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8-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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