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3日 星期一

跨國企業集團前一年度合併收入總額符合財政部發布避風港標準者,得免依規定送交國別報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06年11月13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部分條文,其中增訂第22條之1,規範跨國企業集團在我國境內有營利事業成員者應送交「國別報告」之相關規定,並自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適用。


該局說明,財政部依循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以下簡稱OECD)一致性避風港規範,訂立免送交國別報告之避風港標準,依財政部106年12月13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0690號令規定,其範圍如下:
一、我國營利事業屬跨國企業集團之最終母公司,該集團前一年度合併收入總額未達新臺幣270億元(依OECD發布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BEPS)行動計畫13「移轉訂價文據及國別報告」成果報告規定,以7.5 億歐元按我國104年1月匯率換算等值新臺幣之金額)。


二、我國營利事業所屬跨國企業集團之最終母公司在我國境外,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最終母公司居住地國或地區定有申報國別報告之法令規定,且該集團符合該居住地國或地區依前開OECD成果報告規定訂定之免送交國別報告標準。


(二)最終母公司居住地國或地區未定有申報國別報告之法令規定,經該集團指定其他成員代理最終母公司送交國別報告(以下簡稱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且符合該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居住地國或地區依前開OECD成果報告規定訂定之免送交國別報告標準。


(三)最終母公司居住地國或地區未定有申報國別報告之法令規定,且未指定集團其他成員為代理母公司送交成員,符合前項我國所定免送交國別報告標準。


該局舉例說明,我國境內之A公司為B跨國企業集團之最終母公司,B跨國企業集團105年度集團合併收入總額為新臺幣250億元,106年度集團合併收入總額為新臺幣300億元,因B跨國企業集團前一年度(105年度)集團合併收入總額未達新臺幣270億元,故A公司得免送交106年度國別報告。


該局呼籲,為後續與他國進行資訊交換,跨國企業集團如不符合免送交國別報告之避風港標準,且由我國營利事業成員送交者,應依規定格式撰擬該集團當年度之國別報告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一年內送交所在地稽徵機關,前述國別報告相關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路徑:首頁/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國別報告相關書表及集團主檔報告封面)下載使用。


審查一科 林股長 (02)2311-3711分機130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8-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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