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6日 星期一

新修訂工業機械等五業別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自查核106年度案件適用

製造業如成本會計制度不健全,相關原料耗用數量無法憑帳證核實認定時,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58條第2項規定,其耗用之原料如超過各該業通常水準,除能提出正當理由,經國稅局查明屬實者外,按該業耗用原料通常水準核定。而該通常水準係由國稅局會同專家學者,就各業別一定營業規模且具參考價值之代表性企業,進行實地調查,並洽詢各該業同業公會及有關機關擬訂並報請財政部核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6年度各地區國稅局參照業者反映意見及查核實務,已針對工業機械業塑膠及其加工業漂染印整業冷凍食品業冷凍調理食品業等5業別,委託專業領域著有專書或研究報告,或有特殊表現及貢獻之專家學者協助完成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調查工作,並經財政部107年1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600673200號函核定,自查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開始適用。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若欲查詢本次調查結果,可至該局網站/首頁/服務園地/申辦書表/本局書表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歷年各業別之原物料耗用通常水準調查報告下載參考運用。


審查一科周審核員 06-2223111分機802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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