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9日 星期一

房屋出租如中途解約,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高雄市陳先生來電詢問:房屋出租他人中途解約,如何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表示:房屋出租他人使用,應於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以實際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申報為租賃所得,如無法檢附合法支付費用憑證者,可減除財政部頒定之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43%後申報。


又房屋出租期間,雙方因故提前解除原租賃期間時,房屋所有權人可檢附


1.原合約書影本及


2.雙方同意終止租賃契約書,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房屋租賃終止報備」,並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實際出租期間計算租賃收入,減除出租期間之必要損耗及費用後,列報租賃所得。


三民分局 潘仁治 分局長 (07)3870781
撰稿人 邱淑芳 (07)7256600 分機685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8-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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