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3日 星期一

對關係企業延遲收款不合常規應加計利息

企業為提高競爭力,通常在海外設立關係企業降低製造成本或拓展外銷,而當關係企業有資金需求時 ,也常延期收取對關係企業銷貨產生的應收帳款,以達到對關係企業資金融通的實質效果。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對關係企業資金借貸、預付款、暫付款、擔保及延期收取應收帳款,都是屬資金之使用,如有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應按常規交易收取利息。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對關係企業銷貨產生之應收帳款,常僅以延期收款方式處理,並未設算利息收入,因此於申報時常漏未揭露延遲收款的資訊,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延期收款為資金使用之交易類型之一,主要是為避免營利事業與國內外關係企業間,藉由不合營業常規的安排,提供關係企業營運所需資金,進而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


該局近期查核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移轉訂價案件時,發現該公司銷售貨物予境外關係企業A、B、C公司,所產生應收帳款共有2億餘元已逾200多天未收回,而相同產品銷售貨物給其他非關係企業收款期間僅有60至90天,甲公司對關係企業A、B、C公司的應收帳款週轉天數不合常規交易,而該公司未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揭露資金使用資訊,亦未依規定設算利息收入,經該局按可比較未受控交易之應收帳款週轉天數及借款利率調整設算利息收入,調增利息收入400萬餘元。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關係人間交易符合揭露標準者對於各項交易明細資料應填寫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B4及B5頁,揭露於「資金之使用」欄位,填報資金實際提供天數加權平均餘額及利息收入金額。


審查一科 張審核員 06-229801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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