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執行業務者的報酬,扣繳辦法如下:
1.本法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及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所#11)
2.執行業務者如果是境內居住的個人,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報酬扣繳10%。不是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則應按給付額扣繳20%。(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3條)
3.給付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的鐘點費等執行業務報酬,所得人如果是境內居住的個人,按給付額扣繳10%,但是如果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的話,可以免予扣繳。所得人如果不是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按給付額扣繳20%,如果每次給付額不超過5,000元者,得免予扣繳,惟仍應填報免扣繳憑單。(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3條、第3條)
3-1.個人取得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演講之鐘點費等收入,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個人取得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的鐘點費等收入,
(1)每人每年合計不超過18萬元時,可以全數免稅。(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同一申報戶之配偶、受扶養親屬之個人分別核算,而非以申報戶為計算單位)(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5)
(2)超過18萬元的話,可以就超過部分檢附成本和費用憑證核實減除。
(3)或直接減除30%的成本費用,以餘額申報執行業務所得。(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4)但如果是自行出版的部分,可以減除75%的成本費用後,以餘額申報執行業務所得。(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4.營利事業給付醫院之醫療費用:依其給付對象而有不同扣繳規定:
(1)屬執行業務者之醫療院所:應依規定辦理扣繳暨申報。
(2)財團法人之醫院:自95年度起,免予扣繳,但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將給付醫療費用之所得資料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財政部95/06/30台財稅字第09504538820號函)
→屬其他所得,因其非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所稱之執行業務者。
5.講演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之區分
(財政部74/04/23台財稅第149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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