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日 星期五

99年執行業務所得如何辦理扣繳?

給付執行業務者的報酬,扣繳辦法如下:


1.本法稱執行業務者,係指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醫師藥師助產士著作人經紀人代書人工匠表演人其他以技藝自力營生者。(所#11)

2.執行業務者如果是境內居住的個人,扣繳義務人應按給付報酬扣繳10%不是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則應按給付額扣繳20%。(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3條)

3.給付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的鐘點費等執行業務報酬,所得人如果是境內居住的個人,按給付額扣繳10%,但是如果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的話,可以免予扣繳。所得人如果不是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按給付額扣繳20%,如果每次給付額不超過5,000元者,得免予扣繳,惟仍應填報免扣繳憑單。(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3條、第3條)

3-1.個人取得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演講之鐘點費等收入,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個人取得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的鐘點費等收入,
(1)每人每年合計不超過18萬元時,可以全數免稅。(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同一申報戶之配偶、受扶養親屬之個人分別核算,而非以申報戶為計算單位)(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23款)(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5)

(2)超過18萬元的話,可以就超過部分檢附成本和費用憑證核實減除。

(3)或直接減除30%成本費用,以餘額申報執行業務所得。(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4)但如果是自行出版的部分,可以減除75%成本費用後,以餘額申報執行業務所得。(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4.營利事業給付醫院之醫療費用:依其給付對象而有不同扣繳規定:
(1)屬執行業務者醫療院所:應依規定辦理扣繳暨申報。

(2)財團法人之醫院:自95年度起,免予扣繳,但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將給付醫療費用之所得資料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財政部95/06/30台財稅字第09504538820號函)
 
   →屬其他所得,因其非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所稱之執行業務者

5.講演鐘點費授課鐘點費之區分
  (財政部74/04/23台財稅第149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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