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7日 星期四

2012-12-27:自102年度起,營利事業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交易損益為正數餘額者,應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按101年8月8日修正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自102年1月1日起,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交易所得,減除同年度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交易損失後之正數餘額,應按半數計入基本所得額,同法施行細則並規定,股票持有期間之計算上,應採用先進先出法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2年度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交易所得20萬元,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交易損失10萬元,其他有價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25萬元(即非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以前年度尚未減除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10萬元,則該年度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益計算如下:

(1)全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35萬元(20萬元-10萬元+25萬元)。

(2)扣除以前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後之餘額25萬元(35萬元-10萬元)。

(3)當年度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交易所得為10萬元(20萬元-10萬元),故可計入半數課稅上限為10萬元。

扣除以前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後之餘額25萬元,於10萬元範圍內採半數計入課稅,尚餘15萬元採用全數計入課稅,則當年度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益為20萬元(10萬元/2+15萬元)。

上開釋例中,若其他有價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為40萬元,則全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為30萬元(20萬元-10萬元-40萬元)。該損失應延至往後5年度內由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中扣除。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應備有完整之股票進出明細俾憑舉證股票交易損益是否可適用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

審查一科 朱股長 (02)23113711分機125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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