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0日 星期一

2012-12-10:死亡年度之地價稅及房屋稅,應按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比例計算扣除額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得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惟被繼承人死亡年度所發生之地價稅房屋稅,應按其生存期間課稅期間之比例(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至12月,房屋稅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日前接獲1件遺產稅申報案例,被繼承人甲君於100年9月13日過世,繼承人乙君依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時,主張依100年地價稅繳款書所載稅額全額扣除計130,000元,100年地價稅課稅期間為100年1月1日至100年12月31日,被繼承人生存期間自100年1月1日起至100年9月13日止合計256天,按生存期間(256天)占課稅期間(365天)比例計算可自遺產總額扣除之地價稅額應為91,178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被繼承人死亡年度尚未繳納之地價稅或房屋稅,可檢附相關繳款書,再依上述規定計算可扣除金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以維自身權益。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莊惟盛 04-23051111轉2228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2/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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