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4日 星期二

2012-12-04: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除符合免辦結算申報要件者外,縱其收支符合免稅標準,仍應於規定期限辦理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稱機關團體),經財政部函釋規定,其附屬作業組織及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僅收取會費捐贈基金存款利息,且全年度各項收入及財產總額均未達1億元等條件者,可免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目前符合上述條件,可免辦理結算申報之機關團體包括:各行業公會組織同鄉會同學會校友會宗親會營利事業產業工會各工會團體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國際獅子會國際扶輪社國際青年商會國際同濟會國際崇她社社區發展協會老人社會團體各縣市工業發展投資策進會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各縣市工業區廠商協進會義勇消防總隊。另宗教團體若符合「宗教團體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認定要點」規定,亦得免辦結算申報。

該局表示,機關團體除經規定免辦理結算申報者外,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其不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標準)者,仍應依法課稅。若機關團體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第79條規定,填具滯報通知書,洽請限期補辦。

該局提醒,機關團體除符合免辦結算申報要件者外,仍請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如經通知後仍未補辦者,稽徵機關將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餘絀數,並視同不符合免稅標準予以課稅 。

審查一科 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132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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