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4日 星期一

2012-12-24:12月起簡化外商參展退稅不需檢附出差人員護照資料,憑相關證明文件即可申請退稅

外商參展退稅之實施,基於雙方互惠原則,我國已與19個國家簽署同意書,同意相互給予退稅許可,我國廠商赴國外參展,亦能享受同樣待遇。

南區國稅局指出,外商曾反映,稽徵機關要求申請退稅之外商,需檢附出差人員之護照,才能申請退稅,與歐美國家規定落差很大。外商常因人員離職而無法提供其護照影本,而遭國稅局以文件不齊備為理由,駁回申請,影響外商之權益。

財政部參考德國荷蘭英國等國家做法,修正「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參加展覽及臨時商務活動申請退還加值型營業稅實施辦法」,自12月1日起外商只須提供主辦單位出具之受理參展文件、或申請人之差旅證明等,即可申請退稅。

南區國稅局特別強調,我國加值型營業稅稅率為5%,歐美國家則多為20%以上,簽署退稅互惠對我國廠商較為有利,廠商出國參展成本降低,能增加廠商競爭力,並帶動國內經濟成長。

審查四科 陳科長 06-2298048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2/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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