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7日 星期一

2012-12-17:納稅義務人及其同居受扶養親屬,因病在國外就醫,其往返交通費、旅費,不得列報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本報訊)納稅義務人詢問:子女因病在國外就醫,所花費之交通費旅費係因就醫而發生,是否可作為醫療費用申報列舉扣除?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其同居受扶養親屬,因病在國外就醫,其付與國外醫院之醫療費,應憑國外公立醫院以及國外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才可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國稅局強調,往返國外之交通費旅費雖因就醫就而發生,但非屬「醫藥費」之範圍,不得扣除。

苓雅稽徵所 稅務員 黃麗芍 (07) 3302058分機6273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2/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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